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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通知书(防)文综取缔通字〔〕第21号

时间:2018-12-26 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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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通知书(防)文综取缔通字〔〕第21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来咪游乐城(杨明):

8月31日10时55分至8月31日11时15分,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覃敏芝(0021019)、韦家新(0021020)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海珍北面世界风情步行街商务公寓E座一层C4号号商铺的防城港市港口区来咪游乐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场内共有游戏游艺机30台,现场有2人在内消费,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韦海巧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韦海巧只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8月31日,执法人员经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本案由我局以一般程序进行立案。

9月2日,执法人员发《关于请求核查防城港市港口区来咪游乐城(杨明)是否申请获批 的函》至港口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娱乐经营许可证>

9月3日,港口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予以复函,证实防城港市港口区来咪游乐城(杨明)未获批《娱乐经营许可证》。

9月27日,我局对防城港市港口区来咪游乐城(杨明)委托代理人韦海巧进行了调查询问。

9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

防城港市港口区来咪游乐城(杨明)《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游艺娱乐活动;注册日期:9月18日。当事人在未获批《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9月18日开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游戏游艺)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防)文检字〔〕第1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证据》一份共八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情况;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50602MA5PWUYT96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杨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授权委托书》一份、韦海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代理人韦海巧的代理权限;

4.韦海巧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防城港市港口区来咪游乐城(杨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游戏游艺)经营活动的事实;

5.《防城港市顺购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防城港市港口区来咪游乐城(杨明)开业时间和场所位置等信息;

6.港口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复函》一份、防城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关于请求核查防城港市港口区来咪游乐城(杨明)是否申请获批 的函》一份,证明 娱乐经营许可证>防城港市港口区来咪游乐城(杨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游戏游艺)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代理人韦海巧出示,代理人均予以认可。经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证据合法确凿,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年11月11日,经集体讨论,本机关认为:防城港市港口区来咪游乐城(杨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游戏游艺)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扰乱了我市文化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防城港市港口区来咪游乐城(杨明)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游戏游艺)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

二、责令当事人停止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当事人收到本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停止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期间若发现有擅自营业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对当事人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特此通知。

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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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防城港市文旅广电局_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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