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中加(中国)名称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加(中国)名称核准
一、管辖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 不含行政区划的;
提请注意:为避免在同行业内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登记机关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建议申请人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企业名称前,先到登记地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查询。
二、条件要求:
1. 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 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含)以上.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
三、准备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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