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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津贴:监测站 辐射监督站 固化中心 环科院 监察....

时间:2020-09-14 0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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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津贴:监测站 辐射监督站 固化中心 环科院 监察....

三、本通知从1月1日起执行,湖北省环保系统各相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4月15日

来源:湖北环保厅

以上来源:人社部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8月11日 劳薪字[1992]33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要“向苦、脏、累、险岗位和一线生产职工倾斜”的指示精神,我们在对企业一线艰苦岗位职工队伍和艰苦岗位津贴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国务院领导同志已经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此件不要层层转发,供研究工作时使用。

附: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

一、关于适当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的指导思想

(一)在企业工资分配中要坚持向苦、脏、累、险以及有毒有害岗位倾斜,向技术

要求高、责任大、贡献大岗位倾斜,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要坚持以岗位劳动测评为基础,以加强宏观调控为前提,主要根据艰苦岗位

的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因素,在正确区分劳动差别的前提下调整艰苦岗位津贴。对一些不合理的,平均发放的津贴、补贴要清理整顿。在实施中必须坚持严格考核,坚持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的原则,真正鼓励职工在艰苦岗位积极劳动。

(三)坚持思想教育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工资分配上

等各方面关心一线职工。

(四)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鉴于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行业差别较大,加之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工作又较复杂,因此,应坚持统一指导、循序渐进、区别对待、分步解决的原则。对于企业,要在搞好定编定员、严格界定艰苦岗位范围、标准的前提下,核定其艰苦岗位津贴总量,让企业从实际出发用好用活、自主分配,以利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二、关于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方案

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拟在国家原来批准的各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津贴标准。此项工作,应根据各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国家财力和企业的负担能力,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拟先在少数原岗位津贴标准过低,且有一定资金负担能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重要的行业中实施,然后再逐步展开。初步设想,今年拟先在化工、冶金、有色、煤炭等行业实施,明年再扩大到建筑、建材、石油、船舶、林业、纺织等行业,争取在1993年全部完成该项工作。为了扎实、细致地完成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任务,需统筹考虑并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艰苦岗位范围界定的基础工作。首先,各地区和各主要产业部门对原来

国家批准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要进行一次清理,划清国家批准和地区、部门批准以及企业自身批准执行的范围界限;其次,确定这次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范围的原则。提高津贴标准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国家原来批准的范围执行,少数确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劳动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属于艰苦岗位或属于新列艰苦岗位的,应适当调整,并经劳动和财政部门批准。调整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对这些岗位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因素的测评结果。测评工作应按国家标准进行。测评后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以上;高温作业达到四级(青海、西藏、内蒙、新疆以及哈尔滨以北地区除外)以上;粉尘作业达到四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dB)

以上(每天累计工作时间6小时以上);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的方可申请新列入艰苦岗位。

(二)调整津贴标准的额度。从总体上按享受苦、脏、累、险岗位津贴人数,每人

每个工作日平均提高1元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应主要掌握三条原则:一是根据对艰苦岗位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因素的测评结果,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有毒有害程度高的,提高幅度应适当大一些,反之,提高幅度则应适当小一些;二是适当考虑现行津贴标准水平的高低,现行标准水平过低的,提高幅度应适当大一些,反之,则应小一些;三是结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人们的择业“流向”,国家鼓励优先发展的产业和人们一般不愿去的艰苦行业及岗位,其提高幅度应适当大一些,反之,则应小一些。对现行标准已超过国家拟定标准的,这次不再予以提高。

(三)提高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批准调整和提高津贴的行业标准超过

企业现行标准部分所需增加的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分两年调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第一年由自有资金负担,从第二年起分两年进入成本。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后,均不调整承包上缴基数。

(四)控制总量,严格审批程序和办法。拟先由各主要产业部门根据国家提出的调

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原则,结合本行业岗位劳动测评情况,提出本行业苦、脏、累、险及有毒有害岗位范围界定的意见和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方案,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然后由各部门根据劳动部、财政部下达的增资控制指标和行业标准,审批所属企业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方案,其增资额在国家当年安排的工资总额计划内统一平衡调剂解决。企业根据下达的增资控制指标具体落实此项工作。各地区所属企业可参照有关行业的方案执行,并报各地区劳动、财政部门审批。

关于调整劳动保护监察、检测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劳计字[1995]20号

关于调整劳动保护监察、检测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吉林省劳动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劳动保护监察、检测人员实行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劳人薪字[1988]14号)的津贴标准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享受岗位津贴的范围限于从事劳动保护监察、检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及其环境的人员,不得扩大范围。

二、 津贴标准分为四等:一等为专职从事剧毒物质如苯并(a)蓖、黄曲霉素、五硝胺化合物等和强放射性物质的监察、检测以及研究工作的人员,每人每个工作日1.7元;二等为专职从事一般放射性物质的监察、检测和研究工作的人员,每人每个工作日1.5元;三等为经常使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分析、化验、监测仪器试验、高频激光等新技术应用以及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察、检测接触尘、毒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人员,每人每个工作日1.4元;四等为经常深入有毒有害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的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以及有毒有害化学药品保管、发放、提货人员,每人每个工作日1.2元。

上述人员深入事故现场勘察验尸的,每人每个工作日另加发3.0元。深入矿山井下监察、检测的加发2.2元。

三、 兼做两种以上等级的工作人员,可以执行其中较高等级的津贴标准,不得同时享受两种以上等级的津贴。

四、 调动工作人员按调入岗位的津贴标准执行。由享受津贴的岗位调入不享受津贴的岗位或单位的,岗位津贴即行取消。

五、 津贴支付出所在单位经费列支,财政不再追加支出指标。

六、 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发文当月起执行,吉劳人薪字[1988]14号文件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19950926

执行日期:19950926

来源:中国劳动争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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