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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永春乡田池洞村刘文义盗窃罪案警示录(转载)

时间:2021-04-07 0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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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永春乡田池洞村刘文义盗窃罪案警示录(转载)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文义,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于郴州市北湖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郴州市北湖区永春乡田池洞村3组,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文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8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文义窜至郴州市北湖区永春乡田池洞村刘茂训家,将被害人刘茂训家牛栏内的一头四岁母黄牛盗走,并通过李永堂联系一辆货车将牛运至宜章县麦子桥附近,卖得238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四岁黄牛价值2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文义的亲属退赔给被害人刘茂训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义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受害人陈述、受案登记、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刘茂训的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文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鉴于被告人刘文义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赔赃款,并积极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文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500元。(已执行)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0月28日起至10月27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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