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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起名果果好不好 男孩取名果果好吗

时间:2024-02-15 08: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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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起名果果好不好 男孩取名果果好吗

在北京昌平,王女士带着自己的饲养了两年的爱犬“果果”在小区花园遛弯,因为没有给宠物犬拴绳,“果果”在长满杂草的公共绿地上穿来穿去,不小心掉入了一口深井中,不幸死亡。王女士认为小区物业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继而导致自己爱犬摔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合计47880元。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各打五十大板,仅支持了3440元的赔偿金额。(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爱犬“果果”是王女士在两年前和丈夫结婚时购买,当时“果果”刚满月,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犬,并取名为“果果”,养犬登记证的登记地并不是在王女士所住小区。因为是结婚时候买的,觉得很有纪念意义,而且非常聪明、懂事,所以平时都当作“儿子”来养。

王女士认为,事发地没有任何警示牌等,物业公司也未及时对小区公共绿地进行管理维护,也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该问题,未履行管理、维护、安保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对小区“果果”的突然离世,除了让王女士购买爱犬以及多年为爱犬精心付出付之东流,也对王女士造成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为此,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购买“果果”的费用6000元、饲养费用23000元、火化服务费188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律师费7000元,合计47880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在案发时,通过视频,王女士出门没有给“果果”拴绳,这点王女士也是确认的,但王女士说自己在遛弯时,给“果果”拴了腰绳,宠物犬下落过程中,腰绳被撕断,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佐证。同时,物业公司强调自己接管小区时,图纸并不能发现该井的存在,压根不知道事发地有深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一方面,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公共绿地有深井,并解决安全隐患,导致该处存在安全风险,继而引发本案,违反了法定及物业合同中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另一方面,王女士所养的爱犬是大型犬,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除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外,不得出户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公共绿地等地”等规定,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同时,王女士所称购买爱犬花费6000元并未提供支付凭证,只能按照市场价格酌情确定为5000元。对于养犬花费,即便没有此次事件,仍是需要维持爱犬生命的必要投入,不存在因果关系,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失费,因犬类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王女士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火化服务费,因王女士提供了相应凭证,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因双方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主体,且不符合法定应当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仅支持了王女士所主张部分赔偿金额3440元。

从全案来看,法院整体判决没有太大问题,但对于精神损失费一项则欠妥,常言说,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有些犬类对于主人而言确实超出了一般物,充当了“朋友”、“亲人”等角色。如果因为爱犬的离去,导致主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是可以予以一定精神抚慰金的。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保障小区业主及设施等安全是基本义务,应当足够重视,一旦造成损害,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对于小区业主圈养犬类等宠物,应当严格了解当地政策,并履行相应义务,否则一旦造成损害,将面临自担损失或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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