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周某某因怀疑其妻子与本村的退休医师安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遂产生放火烧死安某,然后自杀的想法。某晚,周某某先后两次携带汽油来到安某住所,但安某尚未入睡。
凌晨2:30,周某某第3次来到安某住所,用随身携带的电瓶灯照见安某已在东房上床休息。周某某就用自带的麻绳将木棍拴死在大门上,然后向屋内倒汽油,点燃后逃回家中。 因安某闻到汽油味,惊醒后大声呼救。经群众抢救,安某逃出屋外,但被烧成轻伤,部分房屋及屋内家具被烧毁。
【法律人的事】说法:
自古奸情出人命,不信你问西门庆。周某某只因怀疑其妻与安某有染,便要放火烧死对方,其行为已触犯法律。下面分析一下此事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周某某是否构成放火罪?
按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有的朋友认为周某某构成放火罪,这是不对的。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本案中,周某某的目的不是焚烧财物,而是杀死安某。其放火焚烧安某东屋的行为,也不会危及周边房屋的安全。所以,其不构成放火罪。
二、周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按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周某某怀疑安某与其妻子有染,起意放火烧死安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的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本案中,因周某某故意杀人未遂,所以可从轻处罚。
三、周某某对烧毁安某房屋及家具的行为,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对个人私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要予以返还或进行赔偿。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也要进行赔偿。
本案中,安某因周某某的放火行为,导致身受轻伤,部分房屋和屋内家具被烧毁。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某进行赔偿。
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周某某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等89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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