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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企业信用贷款 普宁借贷

时间:2023-12-12 22: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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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企业信用贷款 普宁借贷

#沈阳头条# 网购手机参数与卖家承诺不符 卖家被判退一赔三

维权提示

消费者网购后发现商品重要信息与卖家承诺不符,卖家涉嫌故意告知虚假商品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的,应保存商品详情页面截图、与客服聊天记录、购买记录等证据,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

刘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普宁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开设的网店选购智能手机,商品详情页描述中包含“10G+256G”“骁龙855”等字样,刘某购买前就相关参数向该经营部进行确认,该经营部作出明确肯定的回答,刘某遂购买该智能手机一部。刘某在收到商品后,根据手机入网许可证号码,在工信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平台查询案涉手机内部存储参数最高为“6G+128G”;通过软件检测,得知案涉手机的中央处理器为“联发科 Helio P25”处理器。刘某认为该手机内部存储参数、中央处理器品牌等重要信息与商家承诺严重不符,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普宁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退还价款并按价款三倍进行赔偿。案件审理期间,普宁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将货款返还刘某,但拒绝三倍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普宁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在销售案涉手机时明确手机为“10G+256G”内存、“骁龙855”中央处理器,但实际销售给刘某的手机内存参数及中央处理器品牌与商品描述不符。普宁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作为经营者,在出售时虚构了与商品真实信息不符的虚假信息,且该虚假信息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一审法院判决普宁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向刘某按货款三倍支付赔偿金。宣判后,普宁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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